推動新能源機動設備發展 推進京津冀區域污染協同治理

10月15日,《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草案》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《草案》共六章四十四條,分為總則,預防和控制,使用、檢驗和維護,區域協同,法律責任。
《草案》明確源頭管控的原則,要求推廣應用新能源、清潔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,限制高排放、高能耗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;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,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;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,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、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;統籌“車、油、路”治理,優化交通運輸結構,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,加強新生產銷售車輛監管,禁止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的機動車、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,優化道路規劃和管理,鼓勵燃油機動車停車熄火,降低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。
京津冀三地全面貫徹中央決策部署,在生態環保領域率先突破,區域污染協同防治工作取得重要進展。以天津為例,在天津市委的領導下,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在生態環保領域立法方面持續發力,形成了較為系統的、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環保制度規范,建立健全了區域污染協同防治的制度安排。
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介紹說,為確保條例草案起草工作質量和效率,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、城建環保辦會同天津市司法局、市生態環境局,采取聯合起草方式,多次召開起草工作會。
“我們認真研究學習北京、河北兩省市條例草案,主動向北京、河北相關制度措施靠攏;牽頭組織三地條例草案修改協調會,力求在法規實質內容方面實現協同一致。經過溝通協商,在法規名稱、調整對象、篇章結構、主要制度、區域協同專章以及同類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六大方面,初步實現三地草案內容基本協同。”王澤慶說。
三地立法協作的亮點也在《草案》中得到了具體體現。
針對在機動車與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方面,京津冀三地還存在監管數據不共享、異地執法難等問題。作為京津冀立法協同項目,《草案》明確了區域協同、部門協作、數據共享和統一登記等內容,建立區域聯合防治協調機制,加強部門間防治合作,共同建立排氣檢驗數據共享機制,推動建立超標車輛信息平臺,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統一登記管理系統,為京津冀三地協同管理提供法律支撐。(記者 張馳 通訊員 范瑞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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